強化直接聘僱措施、保障外籍勞工在臺權益。

針對台灣移工聯盟今(30)日陳情提出廢除私人仲介制度、強制國與國直接聘僱、允許外籍勞工自由轉換雇主、放寬聘僱外籍家務勞工之家庭使用喘息服務與外籍家務勞工納入保障等訴求,勞動部表示將強化現有直接聘僱措施、檢討外籍勞工轉換資格、試辦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雇主申請喘息服務與強化家務勞工權益保障措施。

勞動部表示,從外籍勞工引進至管理及後續提供照顧服務的過程中,因雇主不熟悉法令或缺乏時間,目前多委託外籍勞工仲介公司辦理。又外籍勞工引進後在臺生活及工作之適應,亦有仰賴優質外籍勞工仲介公司服務之需要。有關台灣移工聯盟訴求廢除仲介制度部分,鑒於仲介制度係依據市場供需而形成,不應以廢除仲介制度來解決外籍勞工權益受損的問題。惟為避免因人力仲介市場資訊不對稱所可能衍生問題,勞動部已成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提供雇主免透過仲介公司直接引進外籍勞工。同時更建立仲介公司評鑑查察機制,促使劣質仲介公司退出仲介市場,使仲介市場朝良性、優質發展。

針對台灣移工聯盟建議外籍勞工自由轉換部分,勞動部表示我國引進外籍勞工是基於補充性原則,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不得影響國人就業機會與勞動條件。目前外籍勞工如有雇主死亡、移民等不可歸責之事由者,始得轉換雇主或工作。勞動部並已修法放寬經勞雇雙方合意者,外籍勞工得轉換雇主或工作,截至106年2月底止,家庭類外籍勞工轉換成功率達93.2%,已達相當程度之轉換自由。此外,勞動部更自105年11月起修正《就業服務法》刪除外國人聘僱期限屆滿須出國1日之規定,增加外國人期滿續聘與期滿轉換措施,進一步強化外國人權益保障。

有關台灣移工聯盟建議放寬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家庭使用喘息服務與家務外籍勞工納入保障部分,勞動部表示我國對待外籍勞工之權益保障,不因國籍而有不同,向秉持國民待遇原則一律適用我國勞動法令。至於家事類勞工不分本外籍勞工,目前均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並無差別待遇。勞動部為兼顧外籍家庭看護工及被看護者照顧權益,刻正規劃外籍家庭看護工休(請)假期間替代照顧服務試辦計畫,於外籍家庭看護工休假期間,雇主得向經許可之居家服務單位申請本國照顧服務員提供喘息服務,以保障外籍家庭看護工權益。

勞動部強調,保障來臺工作外籍勞工在臺權益為勞動部一貫立場,也樂見各界持續關注外籍勞工在臺權益。針對各界提供相關建議,勞動部將審慎研議,在保障國人就業基本立場上,持續檢討調整外籍勞工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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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稿】勞動部澄清補助外勞子女安置費用20億非事實。

電視媒體106年4月24日報導,勞動部年砸20億補貼移工子女安置費用。勞動部澄清,依據衛生福利部提供之就業安定基金補助非本國籍兒少安置費用補助計畫,外籍勞工在臺懷孕生產後,將子女留置醫院或交予保母即行方不明,甚至已離境,致其子女無人照顧,而由社政主管機關協助安置於合法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留養人家庭,106年6月至12月底預計有45人,所需經費為新臺幣551萬元,媒體報導計算需費花費20億元,顯有謬誤,特予澄清。

依據內政部移民署及衛生福利部提供資料,96至106年3月在臺外國人所生子女約7千多人,這些外國人包含白領專業外國人、外籍學生及外籍勞工等,目前由社福單位安置之非本國籍兒少人數累計至106年1月底止共121人,其中45人之生母為行蹤不明或已出國之外籍勞工,符合勞動部補助對象,其餘非本國籍兒少多與親屬同住不需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安置費用,尚非外界傳聞勞動部每年補助外籍勞工所生子女8,000人。

勞動部就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105年8月26日第23次會議決議及行政院106年1月13日「處理非本國籍無依兒童及少年面臨困境協調會」等結論,要求勞動部對於就業服務法引進外籍勞工所生非本國籍無依兒少衍生之安置費用補助問題,應提案至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討論。經評估,外籍勞工來臺工作因故懷孕,倘若外籍勞工發生行蹤不明或不願將所生子女帶回國時,為避免渠等非本國籍無依兒少之權益受損,且上開非本國籍無依兒少安置係屬於引進外籍勞工所衍生之管理問題,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安置費用符合就業服務法第55條規範之就業安定基金法定用途;另依兒童權利公約第9條兒童不得與父母分離之規定,外籍勞工所生子女隨同其父或母安置於本部備案之安置單位,其安置費用亦有補助之必要。於106年3月13日提請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第82次會議審議通過,同意補助外籍勞工所生非本國籍無依兒少之安置費用,並請衛生福利部提送計畫報本部核定後,自106年6月1日起開始補助。

勞動部在推行相關措施時,必定以維護國民就業權益為優先考量,且就業安定基金運用原本就是以推動就業服務、職業訓練等相關措施,提升勞工就業力,進而協助本國勞工於國內就業市場穩定就業為主,加強推動外籍勞工管理措施,以維社會安定為輔。推動就業服務、職業訓練等相關措施預算,更是佔基金用途8成以上,外籍勞工管理事項相關預算僅佔少數,並未排擠國內補助。

外籍勞工來臺工作對我國產業及家庭有極大貢獻,基於人權考量,應保障其懷孕生育的選擇自由,且外籍勞工在臺工作期間如懷孕或生育,均不影響其工作權益,雇主依法亦不得以外籍勞工懷孕為由,予以歧視或任意解僱。至於外籍勞工在臺所生非本國籍無依兒少,由就業安定基金予以補助安置費用有其必要性,尚無涉鼓勵外籍勞工在臺懷孕或影響本國勞工權益等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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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底外國專業人員概況。

在全球化的時代,優秀的人力資本是國家提升競爭力及產業發展的重要因素,各國除自行培育各項產業人才外,也積極延攬國際優秀專業人才,以厚植國家經濟實力。自93年起由勞動部成立單一服務窗口專責辦理外國專業人員聘僱及管理業務,以減少外國人來臺工作障礙,吸引國際專業人才來臺工作,協助國內各項產業之技術提升、創新研發及開拓海外市場。

一、105年底有效聘僱許可31,025人次,申請工作類別以「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占5成8最多,其次為「補習班語文教師工作」占1成6

105年底外國專業人員有效聘僱許可計31,025人次,較100年底增4,227人次或15.8%。其中男性占77.8%,女性占22.2%;年齡主要集中在「25~44歲」占6成7;教育程度以「大專(含大學及專科)」占6成2最多。(表1)

按申請工作類別觀察,以「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占57.6%最多,其次為「補習班語文教師工作」占15.7%,「華僑或外國人投資事業主管工作」占8.2%居第三。觀察近年來外國專業人員申請工作類別,以「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居首,所占比率均逾5成2,且呈成長趨勢,而居第二位之「補習班語文教師工作」則逐年下降,由100年底之21.3%降至105年底之15.7%。(表2)

另考量在臺讀書之僑生、華裔學生及外國留學生(以下簡稱僑外生)經國家投入教育資源培育,畢業後宜優先留用其在臺工作,除可利用一般外國人申請工作聘僱許可管道外,勞動部於103年7月新增僑外生留臺工作評點新制,凡自我國大學以上畢業之僑外生若欲留臺工作,將改以學經歷、薪資水準、語言能力及特殊專長等8個項目進行評點,累計點數超過70點者即可符合資格。105年底僑外生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有效聘僱許可計3,033人次。(表1)

二、外國專業人員以「日本」籍占 2成8最多,其次為「美國」籍占1成7,二者合計約占4成5

外國專業人員以「日本」籍8,575人次最多,占 27.6%,其次為「美國」籍5,251人次,占16.9%,「馬來西亞」籍2,684人次居第三,占8.7%。近年來均以「日本」籍、「美國」籍居前2位,「馬來西亞」籍則自101年起取代「加拿大」籍排名第3。(表3、表4)

從國籍別觀察申請工作類別,「日本」籍外國專業人員以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占67.3%最多,其次為「履約」占11.4%;「美國」籍則以從事「補習班語文教師工作」占41.4%最多,其次為「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占31.6%;而「馬來西亞」籍則有高達9成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表3)

三、外國專業人員屬新南向政策之18個國家占2成7,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占7成4

外國專業人員屬新南向政策之18個國家計8,408人次,占27.1%,其中以「馬來西亞」籍占31.9%最多,其次為「菲律賓」籍占17.9%,「印度」籍占17.3%居第三。觀察申請工作類別,以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占74.3%最多,其次為「華僑或外國人投資事業主管工作」占8.7%,「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及「履約」居第三,分占5.8%及5.3% (表5)

四、外國專業人員所從事行業以「教育業」占2成5最多,其次為「製造業」及「批發及零售業」

外國專業人員所從事之行業以「教育業」7,830人次最多,占25.2%;其次為「製造業」6,338人次,占20.4%;「批發及零售業」5,775人次居第三,占18.6%。若再觀察申請工作類別最大宗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外國專業人員,所從事行業以「製造業」占30.3%最高,其次為「批發及零售業」占22.6%,「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占15.2%居第三。(表6)

五、外國專業人員工作地點集中於6都及新竹縣市,約占9成3

按外國專業人員工作地點觀察,以「臺北市」占44.2%最多,其次依序為「新北市」占10.0%、「臺中市」占9.5%、「桃園市」占8.5%、「高雄市」占7.6%、「新竹市」占6.1%、「臺南市」占3.6%、「新竹縣」占3.2%;顯示外國專業人員工作地點集中於6個都會區及新竹縣市,合計約占9成3。(圖1)

六、在臺求學之僑外生工讀有效許可人數13,224人,「馬來西亞」籍占4成6最多

另依據《就業服務法》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來臺正式入學修習課程或學習語言課程一年以上之僑外生,在臺求學期間可以申請工讀,工作許可有效期間最長為六個月,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二十小時。105年底在臺求學僑外生工讀有效許可人數計13,224人,其中以具備「僑生」身分占43.2%最多,其次為「外國留學生」占42.7%,「華裔學生」僅占14.0%。按國籍觀察,以東南亞國家居多,其中「馬來西亞」籍占45.7%最多,其次為「越南」籍占15.1%,「香港」占9.5%居第三。(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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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勞工請假返國辦法今(18)日發布。

為配合105年11月3日修正公布之《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刪除外籍勞工聘僱期滿應出國1日才能再入國工作的規定,保障外籍勞工返鄉休假的權益,勞動部於今(18)日發布「外籍勞工請假返國辦法」,明定外籍勞工請假的方式、日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外籍勞工於聘僱許可期間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為保障外籍勞工返國休假的權益,外籍勞工在聘僱許可期間內,要如何請假返國、請假的假別、雇主可否與外籍勞工協商請假日期等,均已明定於「外籍勞工請假返國辦法」。外籍勞工依據《勞動基準法》或勞動契約取得特別休假後,即可利用該特別休假自行排定返國時間,雇主原則應予同意。但雇主在外籍勞工排定返國時間的同時,若遇有大量訂單或家庭被看護者照顧需求迫切需要時,雇主可與外籍勞工協商調整返國期日。不過,協商調整不成立時,雇主仍應依外籍勞工原來排定的日期,同意外籍勞工返國,否則將違反《就業服務法》。此外,外籍勞工請求以特別休假以外的假別如婚假、喪假、事假等返鄉探親時,則回歸《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或勞動契約約定辦理。

勞動部提醒雇主,雇主違反請假返國規定,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將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勞動部將廢止雇主的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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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應國際文化交流 ,勞動部分階段放寬外國人藝術工作許可範圍。

為促進國際藝術交流,勞動部徵詢藝文團體意見,並與文化部研商後, 已先行修正相關審查作業手冊,將外國人來臺從事藝術領域之分享傳授工作,增列納入藝術工作審認範疇,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該項工作時,即可依藝術及演藝類工作類別提出申請。

勞動部表示,近期部分劇團申請聘僱外國人來臺從事編導、設計、講座分享等工作所衍生爭議,勞動部經徵詢相關藝文團體意見並與文化部研商後,在未涉及《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修正情況下,放寬藝術工作之範疇,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分享傳授之工作,且分享傳授之內涵為音樂、戲劇等藝術領域者,雇主可依藝術及演藝類工作類別提出申請聘僱許可,以因應雇主聘僱外國藝術工作者用人需求。相關修正內容已載明於「外國藝術及演藝工作人員申請聘僱許可審查作業手冊」中之藝術工作範圍,並於106年4月17日上載「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http://ezworktaiwan.wda.gov.tw)公告周知,雇主若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勞動部客服中心電話02-8995-6000洽詢。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依目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編導、舞台設計工作,須依專門性技術性工作規定提出申請,有關藝文團體前於文化部106年4月14日諮詢會議反映多元用人需求及受限於專門性技術性工作規定致無法順利聘僱外國人等意見,因涉及法規之修正,勞動部已持續盤點檢視法規,後續再與各主管機關研商及依諮詢會議共識,並朝彈性開放方向儘速循法制程序修正規定,以促進國際藝術交流、因應雇主彈性用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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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持續推動勞工法律扶助專案, 建置資訊整合系統,協助勞工保障權益

勞動部於98年推動「勞工訴訟扶助專案」,提供勞工律師代理酬金之扶助,以降低勞工必須透過訴訟方式救濟時所可能遭遇之困難,截至105年11月底,共計准予包含華隆案、RCA案、國登營造案及萬有紙廠案等18,036件勞工之申請,並為勞工爭取了逾22億元的救濟金額,發揮扶助之功能。今(105)年底更建置訴訟扶助資訊整合系統,進一步統合國內各縣(市)政府勞工訴訟扶助情形,預定於明(106)年1月1日正式上線,以有效分配扶助資源。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為避免經濟弱勢勞工因訴訟費用而怯於訴訟,致放棄應有權益,勞動部自98年起著手推動「勞工訴訟扶助專案」,陸續提供有律師代理酬金、民事訴訟裁判費及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等扶助,截至105年11月,在民(刑)事律師代理酬金部分,共計22,400件勞工申請案,准予扶助18,036件案件,為勞工爭取逾22億元之救濟金額,平均每案勞工可獲得12萬餘元,為每位勞工爭取捍衛其應有權益,該專案已發揮相當之功能。

勞動部表示,已於去(104)年邀集相關縣(市)政府針對扶助業務共同研商,期使勞工得獲平等之扶助資源,爰於今(105)年規劃建置訴訟扶助資訊整合系統,以充分發揮扶助之效益,避免資源重複扶助,該系統預定於明(106)年1月1日正式上線,屆時可望使各主管機關間之扶助資源,作更為合理之分配,以替弱勢勞工爭取應有權益。

勞動部強調,我國已設有勞工訴訟扶助措施,但勞資雙方遇有爭議仍應本誠信以協商方式處理或善用勞資爭議處理法所定調解及仲裁管道解決。惟如仍未解決,勞工可向勞動部或縣(市)政府洽詢訴訟扶助相關資訊,向雇主爭取應有權益。勞動部並呼籲事業單位應遵守勞動法令之規範,不得侵害勞工法定權益,勞動部將持續推動多元、優質與便民之法律扶助,落實勞工權益基金設立之宗旨,以彰顯政府守護勞工權益之決心與承諾。

106年起,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新增4項作業種類, 增進勞工權益

勞動部表示,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將新增「溴丙烷」、「1,3-丁二烯」、「甲醛」、「銦及其化合物」等4種特別危害健康作業種類,目前正由勞工保險局進行相關公告作業,預計明(106)年1月1日起實施,新增後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受檢作業種類總計達31種。

為維護勞工健康,並及早發現職業病,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將「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列之31種特別危害健康作業種類全部納入受檢範圍,勞保被保險人只要實際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且最近加保年資連續滿一年,由投保單位先向勞工保險局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資格後,被保險人持該局核發之健康檢查證明單,前往指定醫療院所接受健康檢查,僅需負擔掛號費,檢查費用則由勞工保險局支付。

勞動部提醒,為確保勞工朋友身體健康,並預防職業病發生,投保單位可多加利用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此外,如果投保單位沒有依規定申請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被保險人也可直接向勞工保險局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如需更詳細資訊,可向勞工保險局洽詢

(電話:02-2396-1266,地址:臺北市羅斯福路1段4號,網址http://www.bli.gov.tw)。

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修正案,落實勞工週休二日及國定假日全國一致

立法院於今(12月6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正除落實勞工週休二日及國定假日全國一致外,勞工可享有更多休息日及特別休假,讓857萬勞工同受其惠,勞工權益之保障更進一步。此次修法重點包括:

一、從制度上建構週休二日之明確法源並兼顧各業勞工之不同需求:《勞動基準法》第36條修正為每7日應有之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另1日為休息日,務實地讓勞工可以確定享有每週兩天之休息,也讓有經濟需求的勞工可以同意在休息日加班。

二、提高休息日出勤工資並將出勤時數納入每月延長工時總數計算,避免勞工過度勞動:

1.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在工作時間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2小時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其中工作時間在4小時以內,以4小時計;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以8小時計;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

2.休息日出勤時數納入每月加班工時上限46小時計算、併受1日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之限制。

三、國定假日回歸內政主管機關相關規定之一致性規範。

四、提升並強化勞工特別休假權益:

1.考量受私人僱用勞工平均現職工作年資未滿5年者約占50%,為提升資淺勞工之特別休假權益並保障新進勞工亦享有特別休假,本次修法除新增年資滿6個月以上、未滿1年之勞工應享有特別休假3日外,針對年資2年以上、3年未滿者,由現行之7日提高為10日;3年以上5年未滿者,由現行之10日增為14日;5年以上10年未滿者也由現行之14日增為15日,至於10年以上者,亦將隨年資之增加,每年再增加1日,最高加至30日為止,使資深勞工特別休假權益同受保障。

2.同時採取「特別休假期日以勞工指定為原則」、「雇主應告知勞工排定特別休假」及「特別休假未休完日數雇主應給付工資」、「雇主應於工資清冊記載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並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等規定,減少外界所謂「看得到、吃不到」之疑慮。

五、雇主應於發給工資時,提供勞工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

六、輪班制勞工換班之休息時間至少應有11小時。

七、有效處理申訴案並強化保障申訴勞工之權益:雇主因勞工申訴所為之解僱、降調、減薪等不利處分之法律效果為無效;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接獲申訴後於60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申訴勞工,並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

八、提高罰則部分:對於違反工資、工時等相關條文,提高罰鍰金額上限至新臺幣100萬元。另為強化雇主責任,增訂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勞動部說明,相關規定之修正對於勞工基本勞動權益之保障更加周全,並給予全國上下一體適用的秩序。至有關修法後企業對於人力及工時安排之疑慮,勞動部將協助企業調適新規定,共創勞資雙贏。

勞工「特別休假日數試算表」及「加班費試算系統」上線, 歡迎各界多加利用。

勞動部建置的「特別休假日數試算表」及「加班費試算系統」已更新上線,歡迎各界多加利用,試算特別休假日數及休息日加班費金額。

立法院已於105年12月 6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勞動部表示,為讓民眾更了解《勞動基準法》現行規定及修法後有關特別休假日數及休息日加班費的差別,已更新「特別休假日數試算表」及「加班費試算系統」供民眾試算參考。

勞動部同時表示,因系統是更新的版本,若民眾使用後發現程式上有不周延之處,歡迎來電告知業務單位(02-8995-6866),將有專人進一步處理。

※ 特別休假日數試算表:https://kmvc.mol.gov.tw/Trail_New/html/RestDays.html

※ 加班費試算系統:http://labweb.mol.gov.tw/

外勞在臺工作3年期滿免出國之新制自11月5日生效,雇主續聘將可先申請

總統今(3)日公布《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條文,取消外籍勞工在臺工作滿3年須出國1日規定,並自105年11月5日生效。因此,外籍勞工聘僱許可期間於105年11月5日屆滿者,由雇主向勞動部申請續聘並經許可後,即不用出國而可繼續留臺工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亦同步於今(3)日將續聘申請書表上網,供民眾下載使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首頁>主題服務>跨國勞動力服務>下載專區www.wda.gov.tw/home.jsp?pageno=201310280103&flag=E】

勞動部說明,為因應《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條文,取消外籍勞工3年出國1日之規定,相關配合修正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已於105年10月31日至105年11月7日進行預告,以廣泛蒐集外界意見,使相關規範更臻完備,上開規定將儘速完成發布。

另外,《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條文生效之日起,至相關子法修正發布生效前,為保障這段期間外籍勞工及雇主權益,勞動部將以令釋方式受理外籍勞工期滿續聘事宜,使取得招募許可之雇主於招募許可有效期間內,經徵得外籍勞工同意後,得檢具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書,並依申請書所列欄位填寫必要資訊送件申請期滿續聘外籍勞工。至雇主欲申請期滿轉換承接其他雇主之外籍勞工部分,及取消出國1日規定後外籍勞工請假之規範,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已在進行法制作業事宜。

勞動部表示,《就業服務法》修正公布生效後,外國人可利用既有的假期例如特別休假,在聘僱許可期間內向雇主請假返國,雇主依法不能拒絕外國人請假返國,如有拒絕其請假返國之情事,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要求雇主限期改善而不改善時,將可依就業服務法處以罰鍰。

勞動部提醒,於105年11月4日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及《就業服務法》第52條條文生效後,雇主不續聘的外籍勞工,仍應在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日前出國,以免違反規定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