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外籍勞工管理及運用調查統計結果。

  • 最後異動日期: 107-03-12
勞動部於106年8月至10月辦理「外籍勞工管理及運用調查」,計回收有效樣本9,035份[事業面雇主(包含製造業及營建工程業)5,004份;家庭面雇主4,031份],蒐集事業面及家庭面雇主對外籍勞工的管理、運用及其工作概況、替代照顧服務措施之看法,作為外籍勞工引進及管理政策參據,調查統計結果摘述如下:

1066月事業面外籍勞工總薪資平均為26,308元,外籍家庭看護工總薪資平均為273

106年6月事業面外籍勞工總薪資平均為2萬6,308元(製造業2萬6,284元、營建工程業2萬7,932元),其中經常性薪資為2萬1,797元(占總薪資82.9%)。外籍家庭看護工總薪資平均為2萬73元,經常性薪資為1萬7,955元(占總薪資89.4%)。(詳表1、2)

事業面外籍勞工總工時平均為210.5小時;外籍家庭看護工每日實際工作時間平均約10小時

(一)106年6月事業面外籍勞工總工時平均為210.5小時,其中正常工時為180.3小時,加班工時為30.2小時,放假天數平均為7.3天。

(二)外籍家庭看護工每日工作時間,家庭面雇主沒有規定者占8成2,不論雇主有無規定工作時間,每日實際工作時間平均約10小時;有9成5外籍家庭看護工每日連續休息時間超過8小時。外籍家庭看護工假日都有放假或部分放假者占65.2%,假日不放假雇主都有發給加班費占9成7。(詳表1、2、3)

(三)如果未來外籍家庭看護工於假日休假(每7日休息1日),雇主有替代方案者占69.3%,主要替代方案以「由家人照顧」占91.0%為主。若政府補助雇主讓外籍家庭看護工於假日休假,雇主願意申請者占30.7%,願意負擔之金額以「每日500元~未滿1,200元」占68.9%居多。(詳圖1、2)

事業面及家庭面雇主管理及運用外籍勞工時,有遭遇困擾分別占42.2%34.6%,困擾原因均以「語言溝通困難」最高

      事業面雇主在管理及運用外籍勞工時曾遭遇困擾者占42.2%,其中以「語言溝通困難」占84.9%最高,其次為「衛生習慣不佳」占36.4%。家庭面雇主僱用外籍家庭看護工有困擾者占34.6%,困擾原因亦以「語言溝通困難」占73.5%最高,「愛打電話、聊天」占39.3%居次。(詳表4、5)

製造業雇主有申請「外加就業安定費附加外籍勞工數額」占34.9%,其中未足額引進附加外籍勞工者占21.8%,主要原因以「引進外籍勞工已符合人力需要」占51.8%最高

自102年3月起製造業雇主若有非工資成本考量之實質缺工需求,可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增加外籍勞工配額。製造業雇主有申請「外加就業安定費附加外籍勞工數額」占34.9%,其中未足額引進附加外籍勞工者占21.8%,未足額引進附加外籍勞工主要原因以「引進外籍勞工已符合人力需要」占51.8%最高,其次為「訂單未符合預期增加」占26.9%,「已招募足額本國勞工」占15.0%居第三。(詳表6)

家庭面雇主未僱用外籍家庭看護工前,被看護者之照顧方式「由家人照顧」占82.7%;如果目前沒有僱用外籍家庭看護工,則替代方案中仍以「由家人照顧」之比率為59.1%最多

家庭面雇主未僱用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前,被看護者主要由家人照顧占82.7%最多,其次為找本國看護(照顧服務員)占5.1%。如果目前沒有僱用外籍家庭看護工,則替代方案仍以由家人照顧者最多,惟比率降為59.1%,其次為送養老院或養護機構者占22.2%,找本國看護(照顧服務員)占13.8%居第三。(詳表7)

家庭面雇主僱用外籍家庭看護工前,有聘僱本國看護(照護服務員)之經驗者占34.8%,不繼續僱用原因以「經濟負擔考量」占80.9%最高

家庭面雇主僱用外籍家庭看護工前,有聘僱本國看護(照護服務員)之經驗者占34.8%,不繼續僱用原因以「經濟負擔考量」占80.9%最高,其次為「本國看護(照護服務員)時間無法配合」占35.5%,「找不到適合的本國看護(照顧服務員)」占23.2%居第三。(詳圖3)

勞動部協助雇主及外籍勞工之相關措施如下:

(一)自104年6月3日長期照顧服務法公布實施後,勞動部持續配合長照計畫檢討外籍看護工政策,並依據衛生福利部106年6月3日發布「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辦理補充訓練數位學習事宜,於106年完成建置外籍家庭看護工補充訓練專區,提供民眾24小時免費補充訓練數位學習課程及查詢補充訓練集中及到宅開課資訊,以提升外籍家庭看護工照顧服務技巧。

(二)為利雇主、仲介公司、外籍勞工及一般民眾了解有關外籍勞工聘僱業務、權益維護及應注意事項,勞動部於106年建置完成「跨國勞動力權益維護資訊網站」,提供5國語言(中文、英文、印尼文、越南文及泰文)之網頁資訊,使雇主及外籍勞工,能透過網站即時獲悉相關聘僱業務、權益維護與法令等資訊。

(三)105年就業服務法第52條取消外籍勞工3年聘僱期滿需出國1日之規定,106年修正發布「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訂定「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請假返國辦法」等相關法規,以健全勞雇關係穩定性,促進勞資和諧。

(四)106年3月1日建置完成新南向臺商登錄營業及求才資訊平台,匯集新南向政策之臺商相關徵才資訊,供外籍勞工於工作期滿返國後由新南向臺商續用;並透過中外語廣播節目、1955專線發簡訊及在臺工作須知手冊等管道,提供外籍勞工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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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上路 ,專業人才申請工作許可,請速洽勞動部。

配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人才專法」)在107年2月8日正式上路,勞動部已陸續開放受理雇主或外國人申請聘僱短期補習班技藝類教師、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金融、法律及建築設計,共8大專長領域)、自由藝術工作,以及外國專業人才成年子女的個人工作許可,民眾目前可透過郵寄掛號或親自送件等方式提出申請。

勞動部表示,受理申請之外國人工作許可部分,包含開放外國專業人才得受聘僱從事短期補習班技藝類教師、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得1次申請最長5年許可;另外,外國自由藝術工作者、外國專業人才成年子女,得逕向勞動部申請個人工作許可,無須透過雇主進行送件,歡迎符合資格條件的外國專業人才向勞動部提出申請。

勞動部強調,針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配合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公告的專長領域資格,有關科技部、法務部,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公告生效的科技、法律、金融領域,勞動部已修正發布「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其他應備文件」,以及專用的申請書表。自由藝術工作者的部分,勞動部也已同步發布「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並訂有應備文件及申請書表。餘各領域,亦將待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生效後,勞動部即發布相關應備文件及申請書表。

另有關已獲永久居留之外國專業人才的成年子女,依規定須經內政部移民署認定符合過去在臺居留或居住達一定期間的要件。勞動部提醒,有申請工作許可需求的外籍成年子女,務必依「勞動部受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17條申請案件審查作業要點」規定,備齊經內政部移民署認定符合居住要件之一的證明等文件,再向勞動部提出申請,以免影響申請時效。

勞動部表示,上述之相關法令、申請書表等資訊,已同步公告於勞動力發展署「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專區」(https://ezworktaiwan.wda.gov.tw/ezworkch),民眾可逕自上網查閱與下載,如有任何疑問,也可撥打專線 (02)8995-6000,將由專人提供諮詢服務。若民眾對各機關公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資格或人才專法其他規定事項的有疑義,也可到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建置的「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資訊專頁」(https://foreigntalentact.ndc.gov.tw),洽詢各部會聯絡窗口。

  • 業務單位: 勞動力發展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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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簡化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申請書件,民眾可免重複提供個人存摺影本!

勞動部表示,為推動簡政便民措施,於本(107)年3月21日修正發布「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被保險人參加職業訓練期滿未能推介就業而申請失業給付,或請領失業給付後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職業訓練而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時,如其匯款之金融帳戶與之前請領給付或津貼之帳戶相同時,被保險人可免再提供存摺影本。

預估修法後,每年約有1萬多名勞工於申請相關保險給付時,可更為簡便。

  • 業務單位: 勞動保險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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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 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 107-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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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局公布欠繳保費之職業工會名單,提醒勞工注意自身權益

據勞保局統計,截至107年3月15日,計有臺中市家具運送職業工會等7個職業工會積欠勞工保險費已逾繳費寬限期,勞保局除依法將該等工會移送行政執行、對所屬被保險人暫行拒絕給付外,並通知轄區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協助督促欠費工會改善,若工會之欠費係因保險費遭違法挪用,勞保局即移送檢調單位偵辦。

勞保局公布欠繳保險費之職業工會名單為:臺中市家具運送職業工會、嘉義縣冷凍空調裝修職業工會、澎湖縣勞動力援助人員職業工會、台東縣傳統整復員職業工會、台東縣各業工人聯合職業工會、台北市商品包膜人員職業工會及台北市住院病患家事服務職業工會。

各職業工會每月向會員收取之勞保費,如未依勞保條例規定期限彙繳至勞保局,其所屬會員申請各項給付將遭暫行拒絕給付,對所屬會員之權益影響至鉅。如果會員應繳之保險費已繳給工會,可於申請各項給付時,提具工會開立之繳費證明,則不會影響給付權益。故職業工會會員除須關心所屬工會財務運作、積極參與工會活動及會員大會外,應於繳納保險費時,請工會開具正式繳費收據並妥善留存,以備爾後保障權益之需。

勞保局提醒各工會理、監事,應加強管理監督工會業務,並提供工會會員關心工會財務管理正常運作之管道,共同維護工會及會員權益。勞保局呼籲,請上列被公布欠費之各工會所屬理、監事及會員,督促工會儘速繳費,以免影響會員領取保險給付之權益。

 

  • 發布單位:勞工保險局
  • 發布日期:107-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