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勞動發管字第10605146831號
附件:如文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相關申請書表編號A-08、A-10、A-14,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相關申請書表編號A-8、A-10、A-14
部長 林美珠
勞動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勞動發管字第10605146831號
附件:如文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相關申請書表編號A-08、A-10、A-14,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相關申請書表編號A-8、A-10、A-14
部長 林美珠
雇主辦理期滿續聘外籍勞工應先取得招募許可及簽署勞雇雙方合意證明,並於外籍勞工聘僱期滿前2至4個月送件申辦期滿續聘,外籍勞工即可續留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