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新制,勞動部仍依既定期程執行,暫無修法規劃。

關於部分立法委員於近日提出《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勞動部表示,提案權本屬立法委員之職權之一,勞動部予以尊重。《勞動基準法》任何工資工時規範之修正,勞資之間必須有相當之共識,應審慎聽取勞資意見,勞動部目前並無修法之打算。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之修法意旨,係為落實週休二日,縮減勞工工時,增加資淺勞工特別休假日數,強化並保障勞工特別休假權益,讓特別休假看得到、也吃得到。

由於《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新制甫施行,考量各行各業需要調適期,勞動部採行「宣導、輔導、檢查」三階段之循序漸進方式,持續協助事業單位落實法令,並使勞工瞭解自身權益。

勞動部強調,《勞動基準法》係規範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法律,相關工資及工時規範除保有合宜之彈性外,並應充分考量勞工之健康及福祉。任何之《勞動基準法》之修正,涉及勞工之健康福祉與權益,影響層面廣泛,宜先聽取勞資雙方意見,凝聚共識,審慎評估。

勞動部重申,「宣導」、「輔導」之作法,為務實之階段性進程,勞動部將依規劃時程,與地方主管機關共同協助企業落實勞動基準法規定,以確保勞工權益。

勞保局積極查核勞保投保薪資「高薪低報」,以保障勞工給付權益。

勞保局提醒勞工朋友應主動瞭解自己的勞保投保資料,更要核對投保薪資有否依個人月薪資總額申報,以確保自身保險給付權益。

為避免事業單位高薪低報員工投保薪資,勞保局積極辦理下列查核措施:(一)運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之前一年度財稅薪資所得資料辦理投保薪資逕調作業。(二)針對「單位平均投保薪資低於所屬行業平均投保薪資一定比例者」及「經勞保局連續逕調投保薪資,且申報之投保薪資與薪資所得差距較大者」加強查核。(三)持續配合勞動檢查單位實施各項勞動專案檢查。如經勞保局查證屬實,將依規定核處雇主4倍罰鍰,勞工如因發生事故所受之損失,雇主還須負起賠償責任。

勞工要得知雇主有無低報勞工投保薪資,可利用雇主所提繳的勞工退休金金額來推算,即依該提繳金額除以提繳率(目前規定不得低於工資之6%),推估出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又因勞保局會將勞保投保薪資與勞退提繳工資相互勾稽比對,在45,800元(勞保最高投保薪資等級)以下時,兩者金額原則上為一致,故勞工可藉此推知自身勞保投保薪資。例如:勞工退休金提繳金額為1,818元,提繳率為6%,以1,818元除以6%,推算雇主申報的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及勞保投保薪資為30,300元。

另外,勞工可透過自然人憑證、郵政金融卡、勞動保障卡、勞保局行動服務APP、電話及臨櫃辦理等方式查詢,以隨時掌握個人投保資料,及時向雇主反映,避免權益受損。上述查詢管道的相關資訊可至勞保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bl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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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檢舉案件之保密及處理辦法」,今(15)日發布。

為配合105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之《勞動基準法》第74條規定,勞動部於今(15)日發布「勞動基準法檢舉案件保密及處理辦法」,明定檢舉案件之保密以及相關處理事項等規範。

勞動部表示,《勞動基準法》第74條除「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等規定之外,更授權該部就受理檢舉案件之保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辦法。該部本日發布之辦法,已就檢舉案件之提出方式、處理情形之通知、檢舉人身分資訊之保密及案卷之管理等詳予規定,使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於受理檢舉案件時,能夠確實遵循保密及相關處理規範。

勞動部強調,本辦法之訂定,勞工檢舉案件之處理得以更加細緻化,可強化檢舉人身分保密,降低資訊洩漏風險及疑慮,進而落實勞工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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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勞工數位機會概況。

為了解勞工數位參與情形,供推展勞工數位學習之參考,自93年起,勞動部運用國家發展委員會辦理之「個人/家戶數位機會調查」原始資料,擷取具有勞工身分之樣本進行統計分析,謹將105年統計結果重點摘述如次:

一、105年我國勞工曾使用電腦及網路比率均逾86,其中3%勞工曾使用無線網路或行動上網。

105年勞工曾使用電腦及網路比率分別達86.7%、89.4%,與104年比較,使用電腦比率相當,使用網路比率上升2.5個百分點。以女性、高教育程度、年輕族群使用率較高。

94.3%勞工曾使用無線或行動上網,較104年上升1.0個百分點,女性無線或行動上網率為94.4%,與男性94.2%相當。(詳表1、表2)

二、49勞工曾參與線上學習,以單向資訊查詢為主。

48.8%勞工最近一年曾參與線上學習活動,較104年略降0.6個百分點。線上學習方式以單向資訊查詢為主,「找上課資料」占45.8%為最高,「線上課程」占23.8%,「網路互動討論課業」之雙向互動學習占11.2%。(詳表3)

三、男性瀏覽國外網站比率高於女性;女性上網搜尋生活或新聞、藝文資訊或活動比率高於男性。

43.7%勞工會瀏覽國外網站,較104年略升0.6個百分點,男性45.4%較女性高3.6個百分點;84.6%曾透過網路搜尋生活或新聞資訊,和104年相當,女性86.1%較男性高2.8個百分點;62.7%曾透過網路搜尋藝文資訊或活動,較104年下降1.3個百分點,女性69.0%較男性高11.5個百分點。(詳表4)

四、女性上網購物比率及網購次數明顯高於男性。

70.6%勞工最近一年有上網購物,平均網購13.4次,較104年網購比率略降0.7個百分點,次數減少4.5次,網購金額以「1,001~5,000元」最多占33.1%。按性別觀察,女性網購比率77.6%較男性高12.8個百分點,次數14.3次亦多於男性之12.5次,網購金額3萬元以下者,女性多於男性,高於3萬元者,則男性多於女性。(詳表5、表6)

五、教育程度愈高勞工,透過網路觀看他人對當前公共議題看法、參與網站意見投票及在網路上發表看法比率愈高;8%勞工認為網路上的意見僅有少部分可以代表自己的心聲

56.1%勞工最近一年有透過網路觀看他人對當前公共議題看法,較104年下降1.1個百分點;14.3%勞工參與各式網站上的意見投票,較104年下降2.3個百分點;僅有6.9%勞工會在網路上發表看法,且較104年下降1.7個百分點。教育程度愈高勞工透過網路觀看他人對當前公共議題看法、參與網站意見投票及在網路上發表看法比率愈高。(詳表7)

網路意見能否代表勞工個人心聲,有51.8%勞工認為少部分可以代表,完全可以0.6%和大部分可以則有14.5%,兩者合計達1成5。(詳表8)

六、女性、25~44歲、高教育程度者,上網從事健康促進比率較高。

70.8%勞工最近一年有透過網路搜尋衛教健康食安相關資訊,較104年下降4.8個百分點;17.0%勞工最近一年有使用線上醫生諮詢,較104年下降1.1個百分點;31.8%勞工最近一年有透過網路找過醫生或研究醫生風評,較104年略降0.7個百分點;43.3%勞工最近一年有透過網路掛號,較104年下降1.0個百分點。上網搜尋衛教、使用線上醫生諮詢等健康促進情形,以女性、25~44歲、高教育程度者比率較高。(詳表9)

七、9%勞工曾因使用網路造成個人資料外洩;6.6%勞工因使用網路而遭到詐騙;3.3%勞工在網路上遭受他人言論攻擊。

16.9%勞工最近一年曾因使用網路造成個人資料外洩,較104年略降0.9個百分點;6.6%勞工最近一年有因使用網路而遭到詐騙,較104年上升1.3個百分點;3.3%勞工最近一年在網路上遭受他人言論攻擊,男性4.6%較女性高2.8個百分點。(詳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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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直接聘僱措施、保障外籍勞工在臺權益。

針對台灣移工聯盟今(30)日陳情提出廢除私人仲介制度、強制國與國直接聘僱、允許外籍勞工自由轉換雇主、放寬聘僱外籍家務勞工之家庭使用喘息服務與外籍家務勞工納入保障等訴求,勞動部表示將強化現有直接聘僱措施、檢討外籍勞工轉換資格、試辦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雇主申請喘息服務與強化家務勞工權益保障措施。

勞動部表示,從外籍勞工引進至管理及後續提供照顧服務的過程中,因雇主不熟悉法令或缺乏時間,目前多委託外籍勞工仲介公司辦理。又外籍勞工引進後在臺生活及工作之適應,亦有仰賴優質外籍勞工仲介公司服務之需要。有關台灣移工聯盟訴求廢除仲介制度部分,鑒於仲介制度係依據市場供需而形成,不應以廢除仲介制度來解決外籍勞工權益受損的問題。惟為避免因人力仲介市場資訊不對稱所可能衍生問題,勞動部已成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提供雇主免透過仲介公司直接引進外籍勞工。同時更建立仲介公司評鑑查察機制,促使劣質仲介公司退出仲介市場,使仲介市場朝良性、優質發展。

針對台灣移工聯盟建議外籍勞工自由轉換部分,勞動部表示我國引進外籍勞工是基於補充性原則,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不得影響國人就業機會與勞動條件。目前外籍勞工如有雇主死亡、移民等不可歸責之事由者,始得轉換雇主或工作。勞動部並已修法放寬經勞雇雙方合意者,外籍勞工得轉換雇主或工作,截至106年2月底止,家庭類外籍勞工轉換成功率達93.2%,已達相當程度之轉換自由。此外,勞動部更自105年11月起修正《就業服務法》刪除外國人聘僱期限屆滿須出國1日之規定,增加外國人期滿續聘與期滿轉換措施,進一步強化外國人權益保障。

有關台灣移工聯盟建議放寬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家庭使用喘息服務與家務外籍勞工納入保障部分,勞動部表示我國對待外籍勞工之權益保障,不因國籍而有不同,向秉持國民待遇原則一律適用我國勞動法令。至於家事類勞工不分本外籍勞工,目前均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並無差別待遇。勞動部為兼顧外籍家庭看護工及被看護者照顧權益,刻正規劃外籍家庭看護工休(請)假期間替代照顧服務試辦計畫,於外籍家庭看護工休假期間,雇主得向經許可之居家服務單位申請本國照顧服務員提供喘息服務,以保障外籍家庭看護工權益。

勞動部強調,保障來臺工作外籍勞工在臺權益為勞動部一貫立場,也樂見各界持續關注外籍勞工在臺權益。針對各界提供相關建議,勞動部將審慎研議,在保障國人就業基本立場上,持續檢討調整外籍勞工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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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稿】勞動部澄清補助外勞子女安置費用20億非事實。

電視媒體106年4月24日報導,勞動部年砸20億補貼移工子女安置費用。勞動部澄清,依據衛生福利部提供之就業安定基金補助非本國籍兒少安置費用補助計畫,外籍勞工在臺懷孕生產後,將子女留置醫院或交予保母即行方不明,甚至已離境,致其子女無人照顧,而由社政主管機關協助安置於合法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留養人家庭,106年6月至12月底預計有45人,所需經費為新臺幣551萬元,媒體報導計算需費花費20億元,顯有謬誤,特予澄清。

依據內政部移民署及衛生福利部提供資料,96至106年3月在臺外國人所生子女約7千多人,這些外國人包含白領專業外國人、外籍學生及外籍勞工等,目前由社福單位安置之非本國籍兒少人數累計至106年1月底止共121人,其中45人之生母為行蹤不明或已出國之外籍勞工,符合勞動部補助對象,其餘非本國籍兒少多與親屬同住不需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安置費用,尚非外界傳聞勞動部每年補助外籍勞工所生子女8,000人。

勞動部就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105年8月26日第23次會議決議及行政院106年1月13日「處理非本國籍無依兒童及少年面臨困境協調會」等結論,要求勞動部對於就業服務法引進外籍勞工所生非本國籍無依兒少衍生之安置費用補助問題,應提案至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討論。經評估,外籍勞工來臺工作因故懷孕,倘若外籍勞工發生行蹤不明或不願將所生子女帶回國時,為避免渠等非本國籍無依兒少之權益受損,且上開非本國籍無依兒少安置係屬於引進外籍勞工所衍生之管理問題,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安置費用符合就業服務法第55條規範之就業安定基金法定用途;另依兒童權利公約第9條兒童不得與父母分離之規定,外籍勞工所生子女隨同其父或母安置於本部備案之安置單位,其安置費用亦有補助之必要。於106年3月13日提請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第82次會議審議通過,同意補助外籍勞工所生非本國籍無依兒少之安置費用,並請衛生福利部提送計畫報本部核定後,自106年6月1日起開始補助。

勞動部在推行相關措施時,必定以維護國民就業權益為優先考量,且就業安定基金運用原本就是以推動就業服務、職業訓練等相關措施,提升勞工就業力,進而協助本國勞工於國內就業市場穩定就業為主,加強推動外籍勞工管理措施,以維社會安定為輔。推動就業服務、職業訓練等相關措施預算,更是佔基金用途8成以上,外籍勞工管理事項相關預算僅佔少數,並未排擠國內補助。

外籍勞工來臺工作對我國產業及家庭有極大貢獻,基於人權考量,應保障其懷孕生育的選擇自由,且外籍勞工在臺工作期間如懷孕或生育,均不影響其工作權益,雇主依法亦不得以外籍勞工懷孕為由,予以歧視或任意解僱。至於外籍勞工在臺所生非本國籍無依兒少,由就業安定基金予以補助安置費用有其必要性,尚無涉鼓勵外籍勞工在臺懷孕或影響本國勞工權益等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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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底外國專業人員概況。

在全球化的時代,優秀的人力資本是國家提升競爭力及產業發展的重要因素,各國除自行培育各項產業人才外,也積極延攬國際優秀專業人才,以厚植國家經濟實力。自93年起由勞動部成立單一服務窗口專責辦理外國專業人員聘僱及管理業務,以減少外國人來臺工作障礙,吸引國際專業人才來臺工作,協助國內各項產業之技術提升、創新研發及開拓海外市場。

一、105年底有效聘僱許可31,025人次,申請工作類別以「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占5成8最多,其次為「補習班語文教師工作」占1成6

105年底外國專業人員有效聘僱許可計31,025人次,較100年底增4,227人次或15.8%。其中男性占77.8%,女性占22.2%;年齡主要集中在「25~44歲」占6成7;教育程度以「大專(含大學及專科)」占6成2最多。(表1)

按申請工作類別觀察,以「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占57.6%最多,其次為「補習班語文教師工作」占15.7%,「華僑或外國人投資事業主管工作」占8.2%居第三。觀察近年來外國專業人員申請工作類別,以「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居首,所占比率均逾5成2,且呈成長趨勢,而居第二位之「補習班語文教師工作」則逐年下降,由100年底之21.3%降至105年底之15.7%。(表2)

另考量在臺讀書之僑生、華裔學生及外國留學生(以下簡稱僑外生)經國家投入教育資源培育,畢業後宜優先留用其在臺工作,除可利用一般外國人申請工作聘僱許可管道外,勞動部於103年7月新增僑外生留臺工作評點新制,凡自我國大學以上畢業之僑外生若欲留臺工作,將改以學經歷、薪資水準、語言能力及特殊專長等8個項目進行評點,累計點數超過70點者即可符合資格。105年底僑外生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有效聘僱許可計3,033人次。(表1)

二、外國專業人員以「日本」籍占 2成8最多,其次為「美國」籍占1成7,二者合計約占4成5

外國專業人員以「日本」籍8,575人次最多,占 27.6%,其次為「美國」籍5,251人次,占16.9%,「馬來西亞」籍2,684人次居第三,占8.7%。近年來均以「日本」籍、「美國」籍居前2位,「馬來西亞」籍則自101年起取代「加拿大」籍排名第3。(表3、表4)

從國籍別觀察申請工作類別,「日本」籍外國專業人員以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占67.3%最多,其次為「履約」占11.4%;「美國」籍則以從事「補習班語文教師工作」占41.4%最多,其次為「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占31.6%;而「馬來西亞」籍則有高達9成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表3)

三、外國專業人員屬新南向政策之18個國家占2成7,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占7成4

外國專業人員屬新南向政策之18個國家計8,408人次,占27.1%,其中以「馬來西亞」籍占31.9%最多,其次為「菲律賓」籍占17.9%,「印度」籍占17.3%居第三。觀察申請工作類別,以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占74.3%最多,其次為「華僑或外國人投資事業主管工作」占8.7%,「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及「履約」居第三,分占5.8%及5.3% (表5)

四、外國專業人員所從事行業以「教育業」占2成5最多,其次為「製造業」及「批發及零售業」

外國專業人員所從事之行業以「教育業」7,830人次最多,占25.2%;其次為「製造業」6,338人次,占20.4%;「批發及零售業」5,775人次居第三,占18.6%。若再觀察申請工作類別最大宗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外國專業人員,所從事行業以「製造業」占30.3%最高,其次為「批發及零售業」占22.6%,「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占15.2%居第三。(表6)

五、外國專業人員工作地點集中於6都及新竹縣市,約占9成3

按外國專業人員工作地點觀察,以「臺北市」占44.2%最多,其次依序為「新北市」占10.0%、「臺中市」占9.5%、「桃園市」占8.5%、「高雄市」占7.6%、「新竹市」占6.1%、「臺南市」占3.6%、「新竹縣」占3.2%;顯示外國專業人員工作地點集中於6個都會區及新竹縣市,合計約占9成3。(圖1)

六、在臺求學之僑外生工讀有效許可人數13,224人,「馬來西亞」籍占4成6最多

另依據《就業服務法》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來臺正式入學修習課程或學習語言課程一年以上之僑外生,在臺求學期間可以申請工讀,工作許可有效期間最長為六個月,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二十小時。105年底在臺求學僑外生工讀有效許可人數計13,224人,其中以具備「僑生」身分占43.2%最多,其次為「外國留學生」占42.7%,「華裔學生」僅占14.0%。按國籍觀察,以東南亞國家居多,其中「馬來西亞」籍占45.7%最多,其次為「越南」籍占15.1%,「香港」占9.5%居第三。(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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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勞工請假返國辦法今(18)日發布。

為配合105年11月3日修正公布之《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刪除外籍勞工聘僱期滿應出國1日才能再入國工作的規定,保障外籍勞工返鄉休假的權益,勞動部於今(18)日發布「外籍勞工請假返國辦法」,明定外籍勞工請假的方式、日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外籍勞工於聘僱許可期間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為保障外籍勞工返國休假的權益,外籍勞工在聘僱許可期間內,要如何請假返國、請假的假別、雇主可否與外籍勞工協商請假日期等,均已明定於「外籍勞工請假返國辦法」。外籍勞工依據《勞動基準法》或勞動契約取得特別休假後,即可利用該特別休假自行排定返國時間,雇主原則應予同意。但雇主在外籍勞工排定返國時間的同時,若遇有大量訂單或家庭被看護者照顧需求迫切需要時,雇主可與外籍勞工協商調整返國期日。不過,協商調整不成立時,雇主仍應依外籍勞工原來排定的日期,同意外籍勞工返國,否則將違反《就業服務法》。此外,外籍勞工請求以特別休假以外的假別如婚假、喪假、事假等返鄉探親時,則回歸《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或勞動契約約定辦理。

勞動部提醒雇主,雇主違反請假返國規定,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將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勞動部將廢止雇主的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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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應國際文化交流 ,勞動部分階段放寬外國人藝術工作許可範圍。

為促進國際藝術交流,勞動部徵詢藝文團體意見,並與文化部研商後, 已先行修正相關審查作業手冊,將外國人來臺從事藝術領域之分享傳授工作,增列納入藝術工作審認範疇,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該項工作時,即可依藝術及演藝類工作類別提出申請。

勞動部表示,近期部分劇團申請聘僱外國人來臺從事編導、設計、講座分享等工作所衍生爭議,勞動部經徵詢相關藝文團體意見並與文化部研商後,在未涉及《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修正情況下,放寬藝術工作之範疇,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分享傳授之工作,且分享傳授之內涵為音樂、戲劇等藝術領域者,雇主可依藝術及演藝類工作類別提出申請聘僱許可,以因應雇主聘僱外國藝術工作者用人需求。相關修正內容已載明於「外國藝術及演藝工作人員申請聘僱許可審查作業手冊」中之藝術工作範圍,並於106年4月17日上載「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http://ezworktaiwan.wda.gov.tw)公告周知,雇主若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勞動部客服中心電話02-8995-6000洽詢。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依目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編導、舞台設計工作,須依專門性技術性工作規定提出申請,有關藝文團體前於文化部106年4月14日諮詢會議反映多元用人需求及受限於專門性技術性工作規定致無法順利聘僱外國人等意見,因涉及法規之修正,勞動部已持續盤點檢視法規,後續再與各主管機關研商及依諮詢會議共識,並朝彈性開放方向儘速循法制程序修正規定,以促進國際藝術交流、因應雇主彈性用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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