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在臺工作3年期滿免出國之新制自11月5日生效,雇主續聘將可先申請

總統今(3)日公布《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條文,取消外籍勞工在臺工作滿3年須出國1日規定,並自105年11月5日生效。因此,外籍勞工聘僱許可期間於105年11月5日屆滿者,由雇主向勞動部申請續聘並經許可後,即不用出國而可繼續留臺工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亦同步於今(3)日將續聘申請書表上網,供民眾下載使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首頁>主題服務>跨國勞動力服務>下載專區www.wda.gov.tw/home.jsp?pageno=201310280103&flag=E】

勞動部說明,為因應《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條文,取消外籍勞工3年出國1日之規定,相關配合修正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已於105年10月31日至105年11月7日進行預告,以廣泛蒐集外界意見,使相關規範更臻完備,上開規定將儘速完成發布。

另外,《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條文生效之日起,至相關子法修正發布生效前,為保障這段期間外籍勞工及雇主權益,勞動部將以令釋方式受理外籍勞工期滿續聘事宜,使取得招募許可之雇主於招募許可有效期間內,經徵得外籍勞工同意後,得檢具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書,並依申請書所列欄位填寫必要資訊送件申請期滿續聘外籍勞工。至雇主欲申請期滿轉換承接其他雇主之外籍勞工部分,及取消出國1日規定後外籍勞工請假之規範,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已在進行法制作業事宜。

勞動部表示,《就業服務法》修正公布生效後,外國人可利用既有的假期例如特別休假,在聘僱許可期間內向雇主請假返國,雇主依法不能拒絕外國人請假返國,如有拒絕其請假返國之情事,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要求雇主限期改善而不改善時,將可依就業服務法處以罰鍰。

勞動部提醒,於105年11月4日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及《就業服務法》第52條條文生效後,雇主不續聘的外籍勞工,仍應在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日前出國,以免違反規定而受罰。

首座亞太技能建構中心揭幕 啟動新南向人力發展交流

亞太經合會(APEC)首座「亞太技能建構中心」今(2)日在臺中盛大揭幕,搭配臺灣澳洲合作備忘錄簽署、智慧機械之都高峰會談、東協產業技術種子師資結訓及國際研討會等系列活動熱鬧登場,並邀請新南向夥伴駐臺使節、APEC國際組織官員及國內外產官學研人士共同見證,宣示啟動新南向人力資源發展合作交流新里程。

勞動部今明兩天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舉行「亞太技能建構聯盟(ASD-CBA)揭幕典禮暨技能提升優質成長國際論壇」,行政院政務委員鄧振中開幕致詞表示,因應全球情勢變化與區域整合趨勢,尋求經濟發展新方向與新動能,政府正積極推動以人為本的新南向政策,勞動部首座亞太技能建構中心在臺成立,將可透過強化APEC國際組織與新南向對象國開展合作夥伴關係方式,提供產業人力培育與促進雙向技術、投資及人力流動,有助於與雙邊生產供應鏈與人才資源的互補與合作。

勞動部次長郭國文致詞時表示,勞動部積極參與國際組織,尤其擔任APEC人力資源發展工作小組能力建構小組(HRDWG-CBN)主席,致力拓展國際勞動事務合作,累積豐富國際合作經驗與職訓產業輸出海外能量,亞太技能建構中心選在臺中成立,目的即在落實新南向政策及推動五加二創新產業計畫中兩大落腳於臺中之「智慧機械」與「航太」在地產業聚落發展,大力促進亞太區域產業人力交流,帶動雙向投資及產業群聚效益,透過提升職業訓練品質增進勞動力技能以加值生產供應鏈,努力為國人開創更多高薪高品質就業機會。

此次活動另一重點,是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署長黃秋桂與澳洲駐臺辦事處代表雷家琪共同簽署臺澳職業教育與訓練合作瞭解備忘錄。黃署長於會中致詞表示,臺澳雙方簽署備忘錄建立策略夥伴關係,除引進澳洲「訓練規劃與評估四級證書訓練套件」培訓課程系統外,未來臺澳亦將透過ASD-CBA計畫與「APEC職能基準架構:以觀光、旅遊、餐飲業為例」計畫共同參與合作方式,促進雙邊觀光產業人力之技能提升、職能基準建置與職業訓練交流,以支援新南向政策作為。

勞動部說明,未來將充分運用亞太技能建構中心作為國際職訓培訓園區進行產業合作交流基地,善用國際組織資源與力量,落實新南向政策,連結五大創新產業計畫及在地產業,透過中央、地方政府、民間企業與團體合作,與新南向夥伴國共同致力促進亞太生產供應鏈發展,為亞太區域創造更多高品質高薪就業機會,為邁向優質成長齊盡心力。

立法院今(1)日三讀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等條文修正草案

立法院今(1)日三讀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條、第24條、第46條及第48條條文修正草案,勞工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得選擇請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並同時提高事業單位拒絕提供資料或對提出申訴勞工為不利處分者,處罰上限由原15萬元提高至30萬元。預估有632萬餘勞工受惠。

勞動部表示,現行《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規定,勞工年滿60歲,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者,僅得請領月退休金。考量社會經濟情勢及因應勞工對於退休後有不同的規劃與需求,爰修法開放勞工得選擇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使勞工請領退休金方式更具彈性,並能自主、靈活規劃退休生活。此外,配合《勞動基準法第》74條及第79條雇主對提出申訴勞工為不利處分之罰則規定,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8條,事業單位拒絕提供資料或對提出申訴勞工為不利處分者,由原處罰上限15萬元提高至30萬元。

勞動部說明,相關修正條文俟總統公布後即可據以施行,將可進一步增進勞工老年經濟生活安全,督促事業單位遵守法令,確保勞工之退休金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