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外籍勞工工作延伸之認定原則

雇主為履行製造契約之義務責任,指派外籍勞工至許可以外地點從事工作,視為製造業外籍勞工工作延伸,但是為了避免雇主藉此指派製造業外籍勞工從事許可以外工作或非法為他人從事工作,勞動部已訂定製造業外籍勞工工作延伸的相關規範如下:

一、雇主指派外籍勞工至許可以外地點從事工作,符合下列條件者,得視為外籍勞工許可工作之延伸: (一)雇主與訂購所製造產品之他方間須有書面買賣契約,載明訂購產品數量、價金、工作內容、履約地點及合理完成期間。 (二)書面買賣契約須約定應由雇主派員至他方為一定之行為(例如:機械設備之安裝、組裝、接頭、試車),且此行為為繼續完成產品或履行契約之通常及必要行為。 (三)雇主為履行買賣契約,指派之製造業外籍勞工須隨同本國勞工前往履約地點,且僅能從事與生產、製造等許可工作內容有關之體力工作。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視為外籍勞工許可工作之延伸: (一)雇主指派外籍勞工至許可以外地點從事維修、檢測、技術指導及隨車卸貨等與許可工作無關之工作。 (二)雇主指派外籍勞工至許可地點以外從事建築物及土木工程之興建、改建、修繕及裝潢等工作。例如:道路、橋樑及建築物之興建、改建或修繕、管線設施之設置、除鏽或修補、鷹架搭建、庭園造景、焊接、建物拆除、油漆粉刷、牆面或地板鋪設、家具組裝等。但製造業雇主之產品屬營造建材,且無法於許可地點之廠場內製造完成,而有於訂約之他方指定地點完成產品製造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三)雇主與他方簽訂維修或保固承攬合約,並附帶約定購買所生產製造之產品零件、耗材買賣合約等與許可工作無關之工作。
三、倘雇主未符合上述要件,逕指派所聘僱之外籍勞工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或未經許可指派外籍勞工變更工作場所者,依就業服務法,雇主應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雇主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提醒雇主要確實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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