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表示,為推動簡政便民措施,於本(107)年3月21日修正發布「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被保險人參加職業訓練期滿未能推介就業而申請失業給付,或請領失業給付後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職業訓練而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時,如其匯款之金融帳戶與之前請領給付或津貼之帳戶相同時,被保險人可免再提供存摺影本。
預估修法後,每年約有1萬多名勞工於申請相關保險給付時,可更為簡便。
- 業務單位: 勞動保險司
- 聯絡電話: 02-8995-6866
- 發布單位: 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 107-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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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3條及第15條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85 KB)
- 1070321勞動保1字第1070140129號令.pdf (65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