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護機構看護工

申請資格:

(一)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三人可聘僱一名看護工, 但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
(二)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五床聘僱一名看護工, 但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

養護機構外勞申請機構所需準備文件:

  1. 負責人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2. 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3.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4. 機構實際收容人名冊及收容人罹患植物人、失智症、中度以上之身心障礙手冊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5. 衛生署主管機關核發之床位數證明文件影本。
  6. 本國看護工名冊及勞保卡影本、職前訓綀結業證書或高中(職)以上家政、護理等相關科系畢業證書影本。
  7. 團體立案證書影本。(雇主若為人民團體者需檢附)

雇主應付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