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護工申請資格
- 被照顧人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
- 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 診斷證明書 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巴氏量表為60分以下)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 診斷證明書
- 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 診斷證明書 )
- 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為”0分”,申請2名外籍看護工。
- 診斷證明書持有以下項目之重度身心障礙手冊,不須診斷證明書即可提出申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1. 平衡機能障礙 2. 智能障礙 3. 植物人 4. 失智症 5. 自閉症6. 染色體異常 7. 先天代謝異常 8. 其他先天缺陷 9. 精神病 10.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11.罕見疾病(限運動神經元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12.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符合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七條及第九條附表四,且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六個月以上者。 (免開巴氏量表)
- 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CDR)1分以上者。 (免開巴氏量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