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護移工遞補期 勞部支持下修至1個月

依就業服務法規範,一旦移工失聯後,雇主要等候6個月才能遞補移工,看護移工則有3個月遞補期,但近年移工失聯情況日益嚴重,3個月遞補期造成許多家庭不滿,因此有跨黨派立委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盼縮短遞補期,勞動部長許銘春回應,支持縮短遞補期,但建議家庭看護工遞補期縮短至1個月、其他工作類別縮短至3個月。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邀請勞動部業務報告,並審查「就業服務法58條」,共有跨黨派22名立委提案修正,擬針對家庭看護移工從3個月縮短至立即遞補至2個月不等,其他工作產業則為1個月至3個不等。

民進黨立委王美惠表示,希望把家庭看護縮短至15天,以解決人力運用上的困難。

國民黨立委游毓蘭說,過去移工失聯主因之一為雇主不當對待,但隨著時間變遷已非主因,保障移工權利的3個月對變成對雇主的折磨,失聯主因近年為黑市高薪、非法仲介等導致失聯情況嚴重,若以現行3個月遞補期加入等等程序,則看護移工真正工作時間恐逾半年,盼修正就服法以協助看護家庭。

國民黨立委楊瓊櫻則說,因為新冠肺炎導致移工入境困難、勞動力短缺情況嚴重,移工逃逸情況履見不鮮,因此盼下修遞補期看護移工為1個月、產業移工盼修正至2個月,補足人力不足的問題。

勞動部書面回應時指出,近年人口結構快速變遷,每年工作人口減少18萬人,且國人就業觀念及習慣已改變,配合產業需求及國家建設經濟發展,以及基於人道考量、被照顧者家庭經濟負擔,支持縮短遞補等待期,建議家庭看護工遞補等待期間縮短至1個月,其他工作類別遞補等待時間縮短為3個月。

勞動部已建置完成「勞資會議勞資代表名單線上備查系統」,歡迎事業單位多加利用。

勞動部建置全國性的「勞資會議勞資代表名單線上備查系統」(https://meeting.mol.gov.tw) 已於本(109)年7月1日上線,提供事業單位備查作業更加便利,歡迎事業單位多加利用。

勞動部表示,為落實勞資會議機制,簡化事業單位備查勞資會議代表名單流程,採取e化便民服務,已建置完成「勞資會議勞資代表名單線上備查系統」。事業單位採憑證方式於系統內登錄勞資會議勞資代表名單,除能減少郵寄成本外,每年還可節省A4用紙177箱,可護樹約106棵。此外,本系統於收到登錄資料後,將會自動通知事業單位所在地方主管機關至系統審查,並回復事業單位以完成備查程序,簡化流程。

勞動部同時表示,新建置的系統可讓事業單位多一個快速簡便備查管道,如有事業單位未申請憑證,無法透過線上通報,仍可依現行紙本方式進行通報。

本系統為新建系統,為讓系統更加優化,利於事業單位使用,若對系統之使用有任何疑問,歡迎來電洽詢(電話:02-8791-2475),將有專人協助。

善用員工協助方案,提供所需資源,安度防疫期間。

企業於疫情期間需關注員工健康,避免因疫情造成員工工作壓力及過勞現象。為改善工作壓力與過勞對員工的影響,並促進職場心理健康,勞安所之「我國職場心理健康及員工協助之實務分析」研究發現,關鍵在於推動有效的員工協助及提升資源,因應外在壓力,促進身心健康。

積極推動職場心理健康之研究及相關應用,以確保員工在面對工作壓力時,能具備良好的因應措施。勞安所最新研究以心理資源理論為基礎,指出企業可以透過員工協助方案,針對員工的彈性、經濟、身心、專業、資訊及關係等六大資源對症下藥,進而改善其職場心理健康。

例如,近來疫情影響嚴重,許多員工被迫在家工作,可能造成工作夥伴之間人際疏遠及工作型態改變,且當家庭變成工作場所時,也可能導致工作家庭衝突的發生,以及專業溝通不良的問題,另外疫情也可能造成員工容易緊張、產生焦慮及擔心等身心症狀。此時,就可以根據員工的需求進行實務導入,例如透過視訊或通訊軟體方式辦理線上活動、線上會議、員工協助諮詢等,協助勞工增加關係、專業及身心資源。

勞安所發現,對於員工協助方案發展較為完善的優良企業中,員工的六大資源平均得分均較一般企業為佳。也進一步發現,優良企業與一般企業的員工雖然疲勞度相當,但是工作壓力與過勞的情形有明顯差異,顯示即使在相同的工作量、疲勞情況底下,只要推動適合的員工協助方案並提供員工所需的資源,便能夠降低工作壓力並改善過勞情況!

勞安所建議,若企業發現執行的員工協助實務效果不如預期,應回頭檢視企業高層對於職場心理健康的立場及態度,建立重視職場健康之企業文化,根據員工所缺乏的資源,來推動對應的員工協助實務,預防員工資源流失並積極挹注員工所需的資源,其成效不僅止於提升員工之職場身心健康,長期而言,員工將會回報以更積極地投入工作,帶來更好的工作表現,進而提高企業整體運作效能。

勞安所將此次研究成果,彙整成實務推動手冊,提供政府單位及企業組織進行推廣。另如欲參閱研究報告,請至勞安所官網/研究成果/各年度研究報告/109年度/勞動關係研究組;網址https://laws.ilosh.gov.tw/ioshcustom/Web/YearlyReserachReports/Detail?id=7110下載。

預告修正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提升勞工給付權益。

勞動部將於本月30日預告「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三條附表」修正草案,除修正「頭、臉、頸部」失能種類,不分性別,失能等級一律訂為第8等級外,亦將放寬「心臟移植」失能項目。各界對草案有任何建議,可於109年9月28日前提供勞動部。

勞動部表示,為增進勞保被保險人保險給付權益,勞動部適時檢討「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前經邀集性別平權專家、相關醫學會代表召開會議討論後,基於社會環境改變,為落實性別平權,並加強保障被保險人經濟生活,將修正「頭、臉、頸部」失能種類,就現行女性按第8等級(給付日數360日)、男性按第10等級(給付日數220日)核發給付之規定,改為不分性別,失能等級一律為第8等級。另因應醫學技術進步,符合心臟移植資格而採心室輔助器植入者日益增加,因此,將修正失能項目7-10之失能狀態,由「心臟移植」擴及「心室輔助器植入」,以增進該等被保險人給付權益。此外,草案亦將針對部分失能種類修正文字,以避免刻板印象及符合實務作業所需。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今日會議結論,自109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至23,800元,調幅3.03%;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58元,調幅5.33%。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於今(14)日召開第34次會議,經勞、資、學、政各方委員討論,獲致結論:自109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由23,100元調整至23,800元,調升700元,調幅3.03%;每小時基本工資由150元調整為158元,調升8元,調幅5.33%。將由勞動部陳報行政院核定。

勞動部表示非常感謝本次委員全數出席會議,因基本工資之調整涉及層面廣泛,與會者熱烈發言討論,但都能引據論理,氣氛相當平和。資方代表認為受美中貿易戰影響,經濟復甦的力道有限,缺乏調高基本工資的條件。勞方委員認為,基本工資的用意是保障基層勞工的基本生活,況且物價確實也有波動,主張應考量勞工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基本工資調漲幅度。經多階段充分交換意見,綜合考量整體社會經濟情勢,包括消費者物價指數、17項重要民生物資年增率及國內經濟成長率等經社數據,也慎酌中小企業及微型企業之承受能力,獲致每月基本工資調整至新台幣23,800元之結論;另為照顧大多採時薪制之青年勞工、二度就業婦女及中高齡部分工時就業者,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至新台幣158元。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本次每月基本工資調升至23,800元後,預估約有183.26萬名勞工(本勞136.71萬名,外勞46.55萬名)受惠;至於每小時基本工資調升至158元,預估約有48.33萬名勞工受惠。

自蔡總統上任以來,每年都定期檢討基本工資,基本工資月薪連同本次會議結論,將有4次調整,由4年前的20,008元提升到23,800元,共調升3,792元,調幅達18.95%;時薪亦將由原來的120元提升到158元,共調升38元,調幅達31.67%,政府照顧基層勞工的決心,沒有改變,也希望透過基本工資的合理調整,帶動內需消費的正向成長,讓勞資共創雙贏。

勞動部因應《勞動事件法》施行,將擴大勞工訴訟扶助範圍,落實扶助勞工訴訟之宗旨。

勞動部預告「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修正草案,以配合《勞動事件法》即將施行,將勞動調解程序及工會集體訴訟納入勞工訴訟扶助範圍,避免勞工因訴訟費用而怯於訴訟,導致自身權益受損,有效落實扶助勞工訴訟之宗旨。

勞動部表示,自98年委託財團法人法扶基金會推動「勞工法律扶助專案」,陸續提供有律師代理酬金、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及民事訴訟裁判費等扶助,截至本(108)年6月底,共計扶助24,000餘件,協助勞工爭取應有權益已超過34億元,對於勞工循訴訟途徑爭取應有權益,已發揮極大功效。

勞動部說明,《勞動事件法》已於去(107)年11月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施行日期將由司法院另定,該法為強化當事人自主及紛爭統一解決的功能,新增「勞動調解程序」,並加強工會在集體訴訟中扮演的角色;勞動部為因應該法上路,並持續落實扶助勞工訴訟之宗旨,著手本次修正,以完善訴訟扶助機制,主要重點如下:

一、 勞動調解係為強化當事人自主解決爭議功能,並有法官及勞動調解委員參與程序,迅速妥適處理勞資爭議,為協助勞工在調解階段爭取應有權益,將提供律師代理酬金、聲請費及必要生活費等法律扶助。

二、《勞動事件法》中,工會能依該法第40條或受勞工依《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向法院聲請勞動調解或起訴,為有效協助工會及其會員爭取權益,將提供律師代理酬金、聲請費及裁判費等法律扶助。

例如,日後勞工想透過新增的勞動調解程序處理爭議,又需要律師等法律扶助資源,目前勞動部尚無法源依據,待本次修正通過後,在勞動調解階段即可向本部申請法律扶助,透過相關資源的投入,將有助於勞工爭取應有權益。

本辦法草案目前正值預告階段(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09226&log=detailLog),歡迎各界提供相關意見,後續本部將據以進行相關法制程序,期盡速施行,以協助全國勞工朋友。

106年外籍勞工管理及運用調查統計結果。

  • 最後異動日期: 107-03-12
勞動部於106年8月至10月辦理「外籍勞工管理及運用調查」,計回收有效樣本9,035份[事業面雇主(包含製造業及營建工程業)5,004份;家庭面雇主4,031份],蒐集事業面及家庭面雇主對外籍勞工的管理、運用及其工作概況、替代照顧服務措施之看法,作為外籍勞工引進及管理政策參據,調查統計結果摘述如下:

1066月事業面外籍勞工總薪資平均為26,308元,外籍家庭看護工總薪資平均為273

106年6月事業面外籍勞工總薪資平均為2萬6,308元(製造業2萬6,284元、營建工程業2萬7,932元),其中經常性薪資為2萬1,797元(占總薪資82.9%)。外籍家庭看護工總薪資平均為2萬73元,經常性薪資為1萬7,955元(占總薪資89.4%)。(詳表1、2)

事業面外籍勞工總工時平均為210.5小時;外籍家庭看護工每日實際工作時間平均約10小時

(一)106年6月事業面外籍勞工總工時平均為210.5小時,其中正常工時為180.3小時,加班工時為30.2小時,放假天數平均為7.3天。

(二)外籍家庭看護工每日工作時間,家庭面雇主沒有規定者占8成2,不論雇主有無規定工作時間,每日實際工作時間平均約10小時;有9成5外籍家庭看護工每日連續休息時間超過8小時。外籍家庭看護工假日都有放假或部分放假者占65.2%,假日不放假雇主都有發給加班費占9成7。(詳表1、2、3)

(三)如果未來外籍家庭看護工於假日休假(每7日休息1日),雇主有替代方案者占69.3%,主要替代方案以「由家人照顧」占91.0%為主。若政府補助雇主讓外籍家庭看護工於假日休假,雇主願意申請者占30.7%,願意負擔之金額以「每日500元~未滿1,200元」占68.9%居多。(詳圖1、2)

事業面及家庭面雇主管理及運用外籍勞工時,有遭遇困擾分別占42.2%34.6%,困擾原因均以「語言溝通困難」最高

      事業面雇主在管理及運用外籍勞工時曾遭遇困擾者占42.2%,其中以「語言溝通困難」占84.9%最高,其次為「衛生習慣不佳」占36.4%。家庭面雇主僱用外籍家庭看護工有困擾者占34.6%,困擾原因亦以「語言溝通困難」占73.5%最高,「愛打電話、聊天」占39.3%居次。(詳表4、5)

製造業雇主有申請「外加就業安定費附加外籍勞工數額」占34.9%,其中未足額引進附加外籍勞工者占21.8%,主要原因以「引進外籍勞工已符合人力需要」占51.8%最高

自102年3月起製造業雇主若有非工資成本考量之實質缺工需求,可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增加外籍勞工配額。製造業雇主有申請「外加就業安定費附加外籍勞工數額」占34.9%,其中未足額引進附加外籍勞工者占21.8%,未足額引進附加外籍勞工主要原因以「引進外籍勞工已符合人力需要」占51.8%最高,其次為「訂單未符合預期增加」占26.9%,「已招募足額本國勞工」占15.0%居第三。(詳表6)

家庭面雇主未僱用外籍家庭看護工前,被看護者之照顧方式「由家人照顧」占82.7%;如果目前沒有僱用外籍家庭看護工,則替代方案中仍以「由家人照顧」之比率為59.1%最多

家庭面雇主未僱用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前,被看護者主要由家人照顧占82.7%最多,其次為找本國看護(照顧服務員)占5.1%。如果目前沒有僱用外籍家庭看護工,則替代方案仍以由家人照顧者最多,惟比率降為59.1%,其次為送養老院或養護機構者占22.2%,找本國看護(照顧服務員)占13.8%居第三。(詳表7)

家庭面雇主僱用外籍家庭看護工前,有聘僱本國看護(照護服務員)之經驗者占34.8%,不繼續僱用原因以「經濟負擔考量」占80.9%最高

家庭面雇主僱用外籍家庭看護工前,有聘僱本國看護(照護服務員)之經驗者占34.8%,不繼續僱用原因以「經濟負擔考量」占80.9%最高,其次為「本國看護(照護服務員)時間無法配合」占35.5%,「找不到適合的本國看護(照顧服務員)」占23.2%居第三。(詳圖3)

勞動部協助雇主及外籍勞工之相關措施如下:

(一)自104年6月3日長期照顧服務法公布實施後,勞動部持續配合長照計畫檢討外籍看護工政策,並依據衛生福利部106年6月3日發布「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辦理補充訓練數位學習事宜,於106年完成建置外籍家庭看護工補充訓練專區,提供民眾24小時免費補充訓練數位學習課程及查詢補充訓練集中及到宅開課資訊,以提升外籍家庭看護工照顧服務技巧。

(二)為利雇主、仲介公司、外籍勞工及一般民眾了解有關外籍勞工聘僱業務、權益維護及應注意事項,勞動部於106年建置完成「跨國勞動力權益維護資訊網站」,提供5國語言(中文、英文、印尼文、越南文及泰文)之網頁資訊,使雇主及外籍勞工,能透過網站即時獲悉相關聘僱業務、權益維護與法令等資訊。

(三)105年就業服務法第52條取消外籍勞工3年聘僱期滿需出國1日之規定,106年修正發布「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訂定「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請假返國辦法」等相關法規,以健全勞雇關係穩定性,促進勞資和諧。

(四)106年3月1日建置完成新南向臺商登錄營業及求才資訊平台,匯集新南向政策之臺商相關徵才資訊,供外籍勞工於工作期滿返國後由新南向臺商續用;並透過中外語廣播節目、1955專線發簡訊及在臺工作須知手冊等管道,提供外籍勞工相關資訊。

  • 業務單位: 統計處
  • 聯絡電話: 02-8995-6866
  • 發布單位: 新聞聯絡室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上路 ,專業人才申請工作許可,請速洽勞動部。

配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人才專法」)在107年2月8日正式上路,勞動部已陸續開放受理雇主或外國人申請聘僱短期補習班技藝類教師、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金融、法律及建築設計,共8大專長領域)、自由藝術工作,以及外國專業人才成年子女的個人工作許可,民眾目前可透過郵寄掛號或親自送件等方式提出申請。

勞動部表示,受理申請之外國人工作許可部分,包含開放外國專業人才得受聘僱從事短期補習班技藝類教師、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得1次申請最長5年許可;另外,外國自由藝術工作者、外國專業人才成年子女,得逕向勞動部申請個人工作許可,無須透過雇主進行送件,歡迎符合資格條件的外國專業人才向勞動部提出申請。

勞動部強調,針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配合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公告的專長領域資格,有關科技部、法務部,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公告生效的科技、法律、金融領域,勞動部已修正發布「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其他應備文件」,以及專用的申請書表。自由藝術工作者的部分,勞動部也已同步發布「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並訂有應備文件及申請書表。餘各領域,亦將待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生效後,勞動部即發布相關應備文件及申請書表。

另有關已獲永久居留之外國專業人才的成年子女,依規定須經內政部移民署認定符合過去在臺居留或居住達一定期間的要件。勞動部提醒,有申請工作許可需求的外籍成年子女,務必依「勞動部受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17條申請案件審查作業要點」規定,備齊經內政部移民署認定符合居住要件之一的證明等文件,再向勞動部提出申請,以免影響申請時效。

勞動部表示,上述之相關法令、申請書表等資訊,已同步公告於勞動力發展署「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專區」(https://ezworktaiwan.wda.gov.tw/ezworkch),民眾可逕自上網查閱與下載,如有任何疑問,也可撥打專線 (02)8995-6000,將由專人提供諮詢服務。若民眾對各機關公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資格或人才專法其他規定事項的有疑義,也可到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建置的「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資訊專頁」(https://foreigntalentact.ndc.gov.tw),洽詢各部會聯絡窗口。

  • 業務單位: 勞動力發展署
  • 聯絡電話: 02-8995-6000
  • 發布單位: 新聞聯絡室

勞動部簡化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申請書件,民眾可免重複提供個人存摺影本!

勞動部表示,為推動簡政便民措施,於本(107)年3月21日修正發布「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被保險人參加職業訓練期滿未能推介就業而申請失業給付,或請領失業給付後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職業訓練而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時,如其匯款之金融帳戶與之前請領給付或津貼之帳戶相同時,被保險人可免再提供存摺影本。

預估修法後,每年約有1萬多名勞工於申請相關保險給付時,可更為簡便。

  • 業務單位: 勞動保險司
  • 聯絡電話: 02-8995-6866
  • 發布單位: 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 107-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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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局公布欠繳保費之職業工會名單,提醒勞工注意自身權益

據勞保局統計,截至107年3月15日,計有臺中市家具運送職業工會等7個職業工會積欠勞工保險費已逾繳費寬限期,勞保局除依法將該等工會移送行政執行、對所屬被保險人暫行拒絕給付外,並通知轄區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協助督促欠費工會改善,若工會之欠費係因保險費遭違法挪用,勞保局即移送檢調單位偵辦。

勞保局公布欠繳保險費之職業工會名單為:臺中市家具運送職業工會、嘉義縣冷凍空調裝修職業工會、澎湖縣勞動力援助人員職業工會、台東縣傳統整復員職業工會、台東縣各業工人聯合職業工會、台北市商品包膜人員職業工會及台北市住院病患家事服務職業工會。

各職業工會每月向會員收取之勞保費,如未依勞保條例規定期限彙繳至勞保局,其所屬會員申請各項給付將遭暫行拒絕給付,對所屬會員之權益影響至鉅。如果會員應繳之保險費已繳給工會,可於申請各項給付時,提具工會開立之繳費證明,則不會影響給付權益。故職業工會會員除須關心所屬工會財務運作、積極參與工會活動及會員大會外,應於繳納保險費時,請工會開具正式繳費收據並妥善留存,以備爾後保障權益之需。

勞保局提醒各工會理、監事,應加強管理監督工會業務,並提供工會會員關心工會財務管理正常運作之管道,共同維護工會及會員權益。勞保局呼籲,請上列被公布欠費之各工會所屬理、監事及會員,督促工會儘速繳費,以免影響會員領取保險給付之權益。

 

  • 發布單位:勞工保險局
  • 發布日期:107-03-21